工業水污染常見處罰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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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常見處罰類型
1不正常運行水污染處理設備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登記擁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設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濃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登記;其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應當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當事先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
行為:除了正常運行以外的其它所有運行狀態都叫不正常!
罰啥:責令限期改正(一般環保部門都要求立即改正)并處應繳排污費1~3倍罰款。
簡單說幾句:實踐中經常聽到企業辯解:“哎呀,我們的工人疏忽了忘記開了一個小時”、“哎呀,我們的工人忘記給設備加藥(用以中和污染物)了”、“哎呀,設備最近壞掉了,馬上就能修好的”等等等等,請注意,在執法人員眼里都是借口。只要沒有好好用設施,都屬于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
2超標排放水污染物
《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一般而言:1、所有企業都應注意的是COD也就是化學需氧量國標限值為100mg/L,大致意思就是水渾濁與否;2、養殖類企業需注意氨氮國標限值為15mg/L,大致意思就是臭不臭;3、化學化工企業需注意的是PH值國標限值為6~9,大致意思就是酸還是堿;4、當然其它的也需要注意,不一一列舉。
罰啥:責令限期治理(逾期治理的責令關閉)并處應繳排污費數額2~5倍罰款。
3未按規定設置排污口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還應當遵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行為:環評里會有標準排放口列明,所有不是從這些標排口排放污水的行為一律叫未按規定設置排污口。
罰啥:責令限期拆除(環保部門一般會要求立即拆除)并處2~10萬。
簡單說幾句:未按規定設置排污口是最最常見的處罰類型,10個案子里基本上有5個就是它,為毛這么多呢?個人認為,首先確因它有點偏向于兜底性條款,但更重要的是企業把環評當作審批文件而不是指導文件,如果企業能夠把環評重視起來,那么你,就會是本屆環保王!
4私設暗管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禁止私設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行為:非光明正大地將污水從非標準排放口弄出去。
罰啥:責令限期拆除(環保部門一般會要求立即拆除)并處2~10萬,同時移送公安。
簡單說幾句:有沒有發現私設暗管的行為和“未按規定設置排污口”很像?沒錯,只不過私設暗管需要移送公安而已。很多朋友可能不知道啥叫移送公安哈,解釋一下,移送公安的意思就是看守所,看守所,看守所!而且是一律移送公安!
5有個法條想給你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以上四個類型全是需要移送公安的,不解釋了。
領略《修訂草案》之霸氣
《修訂草案》第一百一十二條【對未批先建的處罰】:違反本法規定…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修訂草案》第一百一十三條【對超標和超總量排污的處罰】:違反本法規定……,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修訂草案》第一百一十五條【對違證排污等的處罰】:依法……,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排污許可證,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煽h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每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處罰自最近一次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認守法的日期起連續計算。
《修訂草案》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對違法設置排污口的處罰】:……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并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私設暗管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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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水污染防治法8年來首次修訂
6月12日, 環保部發布《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及編制說明,對8年前施行至今的水污染防治法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草案確立監管核心為排污許可制。
編制說明顯示,盡管我國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取得了一定的積極進展,但一些地區水環境質量差、水生態受損重、環境隱患多等問題仍然突出。
與2008年6月1日開始施行的現行《水污染防治法》相比,新法確立了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監管、強調通過水污染物總量控制改善水環境質量,并將水環境質量改善的責任落實到地方各級政府。
此次發布的編制說明顯示,新法主要修訂的內容包括以下三方面:
首先,新法將以水環境質量改善核心,建立水環境質量目標管理體系。具體來說,我國將建立流域-生態功能控制區-水環境控制單元三級水生態環境功能分區體系,編制地下水、重點行業或領域水污染防治專項規劃。另外,基于技術經濟評估和基于水環境質量,各地政府可酌情制定兩類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其次,新法進一步完善水污染防治的監管制度體系:推行排污許可制并確立其核心地位,并將水污染物總量控制作為水環境質量改善的重要手段,加強其與水環境質量目標的銜接。
值得注意的是,新法借鑒了《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地方立法經驗,將對水環境質量負責的政府層級拓展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除此之外,新法修訂草案顯示,政府將在強化源頭預防、調整不合理懲處措施、增加水生態環境補償、落實公眾參與權利、通過司法手段重點解決水污染損害賠償等問題上出新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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