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許可有哪些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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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許可有哪些重點?有排污許可,達標合法排污不代表不承擔責任
將排污許可作為深化環保改革的重要載體
《環境保護法》和《大氣污染防治法》均明確指出,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排污許可實施20多年來,全國已有江蘇等8個省出臺了排污許可條例或辦法,上海等14個省市出臺了排污許可規范性文件,重慶等省市在地方環保條例中明確了排污許可證頒發程序和要求。全國20多個省區市已向約20萬家企業頒發了排放許可證,環境統計口徑內大部分污染源已獲發排污許可證。但客觀地講,在全國推行了近20年的排污許可,與中央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完善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行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還有較大差距。比如,制度定位不清,未確立排污許可制度的核心基礎地位;配套法律不健全,排污許可條例尚未出臺;缺乏頂層設計,各地實施的排污許可不盡相同,相互間的工作經驗可借鑒性較差;能力不配套,一些地方發放排污許可證多是形式性審查,質量無法保證。
在實施“一帶一路”戰略中大量產業走出去的同時,我國急需建立并輸出更加成熟定型的排污許可制度。
建立排污許可制度不僅是實現面向環境質量的環境管理轉型、建立規范嚴格的企業環境執法體系的基礎和關鍵,也是現實的需要。
將排污單位的環評、監測、執法等全生命周期環境數據統一到排污許可平臺是建設環保大數據的根本方法,是實現全過程痕跡化管理,讓信息多跑路,讓管理人員少跑路,提高效率的重要舉措。
排污總量控制目標在執行過程中,需要根據環境質量變化動態調整。如果環境質量不能滿足標準,則應動態下調相應種類污染物的排放總量控制目標,并按照下調比例相應下降控制單元內的許可排污權。
為什么要實施排污許可?
排污許可是環境許可中一項點源排放管理的核心工具,是依據環境保護法律對企業的排放行為和政府對企業的監督做出規定,通過許可證法律文書加以載明的制度。建立排污許可制度不僅是實現面向環境質量的環境管理轉型、建立規范嚴格的企業環境執法體系的基礎和關鍵,也是現實的需要。
環境資源有限的需要 大氣、水體等作為自然資源,其擴散消納污染物、保證環境質量的能力(環境容量)是有限的,若過度向其中排污并超過其環境容量,必然導致大氣、水體環境質量惡化。近年來,由于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其環境容量,不少地區環境污染加重。霧霾圍城、水體黑臭現象不斷出現,也證明了環境容量的有限性,因而對其利用必須嚴格控制和規范管理。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要求嚴守環境質量底線,相應確定污染物排放總量限值和環境風險防控措施。因此,通過排污許可嚴格控制排污總量,防止環境容量被過度利用,實現最佳配置十分重要。
環保改革創新的需要 環境質量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短板,保護環境的工作任務必將日趨繁重。為此,必須加快推進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積極探索建立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成熟定型的環境管理制度體系。《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要求,改革生態環境保護管理體制;建立和完善嚴格監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環境管理制度;完善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并禁止無證排污和超標準、超總量排污。因此,排污許可是環保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抓緊推進。
適應市場化的需要 環境容量作為自然資源,其價值需得到認可,其利用和保護應遵循市場化規律。同時,只有建立起符合市場規律的環境保護制度,才能形成環保工作長效機制,才能協調好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的關系,讓有限的環境容量支撐更大的經濟發展總量?!蛾P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要求,發展環保市場,推行排污權交易制度,建立吸引社會資本投入生態環境保護的市場化機制。排污許可就是根據環境容量確立排污權、分配排污權、推行排污權交易的基礎和法定載體,是體現環境容量價值、推進環保市場化的重要平臺,需要加快推進。
適應信息化的需要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及時公布環境信息,健全舉報制度,加強社會監督。建設環保大數據,加快信息化建設不僅是推進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環境信息公開的重要數據來源。將排污單位的環評、監測、執法等全生命周期環境數據統一到排污許可平臺是建設環保大數據的根本方法,是實現全過程痕跡化管理,讓信息多跑路,讓管理人員少跑路,提高效率的重要舉措;同時,通過動態公開排污許可信息,保障公眾的知情權、監督權,既引導公眾實時監督排污單位,防止其弄虛作假,又可防止監管部門失職、瀆職。
實施排污許可應把握哪些重點?
要推進我國排污許可制度改革, 需做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
首先,改革制度并行模式,統一到許可“一證式”管理上來。將環評審批與核發排污許可證結合起來,基于改善環境質量和保證環境安全為前提,通過規劃或政策環評確定控制單元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和排放標準。在此基礎上,將項目環評審批調整為核發許可證,項目環評及“三同時”由業主自行負責,納入證后監管即可。將污染控制轉移到證后監管上來,通過排污單位依法自主報告許可執行情況、獲取的在線數據和監測及執法機構等反饋的信息,綜合評價許可執行情況,核定排污量,并與審批、監測、執法等環節動態交換信息,形成閉環管理。將環境監測轉移到在線監測設施比對監測上來,而不再開展監督性監測,確保在線監測的流量與濃度數據準確、客觀,且符合法定要求,為核定排污總量和強度提供依據。將環境執法轉移到許可執行監督檢查上來,嚴查無證排污和偷排、漏排、超證排污行為,抽查許可申報信息真實性,檢查污染治理和在線監測監控措施運行情況,督促排污單位公開排污許可執行信息。
其次,改變管理被動方式,確保有效監控污染物排放行為。將廢氣、廢水管道建設規劃及建設情況作為許可審核重要內容,督促排污單位設置明管;不能設明管的,在封閉前須經許可部門驗收并備案管道走向圖,確保排放行為始終處于監控之中,防止偷排、漏排。督促排污單位按照便于采集樣品、便于計量監測、便于日常監督檢查、便于接受公眾監督的原則設置規范化排污口,確保廢氣、廢水通過規范化排污口排放,滿足監測監控要求。向現有排污單位核發排污許可證,應將排污口規范化整治作為前置條件。設置排放監測標準管段。在排污口處設置由環保部門獨立監管的污染物排放監測標準管段,滿足安裝準確測定廢氣及廢水流量裝置、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裝置、視頻監控裝置和配套建設在線監測監控信號無損傳輸系統條件。按要求建成污染物排放在線監測監控裝置和信息傳輸系統,及時獲取排放數據,動態評價排污許可執行情況,并接受排污單位和公眾監督。
第三,轉變總量控制理念,以改善控制單元環境質量為目標。改變以行政轄區為單元下達計劃總量控制目標任務的做法,分別將自然通風廊道的上下風向區域和匯水區的上下游流域作為相應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單元。單元內排污總量控制以改善環境質量為目標,并根據氣象因素和水文條件等科學測算允許排污總量,即實行環境容量總量控制法,更好協調保護與發展的關系。推行“一企一證”管理,將排污單位的廢氣、廢水等全因子同步納入許可管理,有利于整合信息,綜合判斷許可及執行信息的合理性和可信度,實現系統化監管,形成監管合力。排污總量控制目標在執行過程中,需要根據環境質量變化動態調整。如果環境質量不能滿足標準,則應動態下調相應種類污染物的排放總量控制目標,并按照下調比例相應下降控制單元內的許可排污權。
第四,改進經濟調控手段,調整排污費為排污權使用費或稅。排污單位的排污權需通過市場交易獲得。對排污單位征收排污費調整為征收排污權使用費或稅。從嚴查處偷排、漏排、故意超證排污和弄虛作假等行為,防止排污單位因不愿多購排污權而出現超證排放的情況。鼓勵排污單位通過技術創新和強化管理等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排污單位實際排放量低于排放權的,根據其節余的指標量,由財政按征收的排污權使用費或稅一定比例給予獎勵,調動其治污積極性。
第五,遵循客觀公正原則,建立公開的排污許可信息系統。運用許可、監測、執行申報和執法等獲取的數據建立排污許可信息系統。建立基于排污許可信息系統的排污權交易信息平臺。允許總量控制單元內的排污單位相互開展排污權交易,交易信息在平臺上及時動態反映,增強排污權交易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形象性。開發網絡版的排污許可信息系統(含排污權交易信息平臺),接受公眾實時查詢。
第六,健全許可法規體系,建立成熟定型的污染源管理制度。強化排污許可的頂層設計,組織在全國統一實施排污許可制度,盡快出臺排污許可條例,并推進制訂排污許可法,使之成為成熟定型的管理制度。在制(修)訂相關法律時,應從法律層面明確環境容量的自然資源屬性,為排污交易提供法理依據。在制(修)訂相關法律時,應確立在線監測數據的法律地位,為其用于許可執行評估、環境執法和排污交易等掃除法律障礙。此外,在制(修)訂相關環保法規時,應修訂相關排污許可規定,使之協調一致,并為許可制度實施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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