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圍
本準則適用于電鍍行業,有化學鍍、酸洗、電解加工、拋光(化學和電化學)、氧化、磷化、鈍化等工序的其他生產企業(車間)可參照執行。
本準則從污染防治的角度出發,規定了電鍍行業中高污染、高耗能、高水耗、低效率的落后生產工藝、設備和產品淘汰的基本界定原則。
本準則適用于電鍍行業淘汰耗能、耗水、涉重的落后生產工藝、設備和產品的判斷。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本準則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
GB 21900 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
HJ/T314 清潔生產標準 電鍍行業
3.術語和定義
電鍍
電鍍是指利用電解方法在零件表面沉積均勻、致密、結合良好的金屬或合金層的過程。包括鍍前處理(除油、浸蝕、去銹)、鍍覆上金屬層和鍍后處理(鈍化、除氫)。
落后產能
落后產能是指技術水平(包括工藝、裝備和產品等)低于行業平均水平的生產設備、生產工藝、產品等生產能力或達不到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所規定標準的生產能力。
落后工藝、裝備和產品
是針對表面處理(電鍍)生產過程中的高耗能、高污染、低產出的,低于行業平均水平的以及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或者不適應技術進步要求和技術發展水平的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
4.界定技術要求
界定分類
本準則給出了電鍍行業淘汰落后工藝、裝備和產品分類。
工 藝:包括電鍍前處理、主工藝、后處理。
裝 備:包括涉及電鍍前處理、主工藝、后處理的裝置、設備及輔助設施等。
產 品:包括中間產品、最終產品。
界定準則
電鍍行業落后生產工藝、設備和產品界定的基本原則是產生和排放污染物(重點是重金屬)強度高、安全風險大以及浪費能源資源的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符合以下原則之一的即為應淘汰的落后工藝、裝備和產品。
《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規定的淘汰類的工藝、裝備和產品。
在生產過程產生和排放含有汞元素的蒸氣或廢水的工藝或產品。
加工過程中使用和排放廢水中含有鎘元素的用于民品生產的工藝和產品(船舶及彈性零件除外)。
加工過程中使用和排放廢水中含有鉛元素的用于電子和微電子電鍍生產的工藝和產品(國家特殊項目除外)。
僅有一個且無噴淋、鍍液回收等措施普通清洗槽。
磚砼結構槽體
鍍層在鉻酐濃度150g/L以上的鈍化液中鈍化的工藝。
5.附則
本準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和宏觀調控要求會同有關部門適時進行修訂。
(資料性附錄)
淘汰落后界定準則實例
A1 落后工藝
(1)前處理:
1.汞齊化處理
2.含氰沉鋅
(2)主工藝:
1.鎏金
2.鍍鎘工藝[用于民用產品(船舶及彈性零件除外)]
3.氰化鍍鋅工藝
(3)后處理
高濃度鉻酸鈍化(鍍鋅鈍化,鉻酐濃度150g/L以上的鈍化工藝。)
A2 落后裝備
(1)無噴淋、鍍液回收等措施普通單槽清洗
(2)磚砼結構槽體
A3 落后產品
鍍鎘產品[用于民用產品(船舶及彈性零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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