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鍍行業規范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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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中關于提高行業準入門檻,嚴格限制排放重金屬相關項目的要求,為加快電鍍行業結構調整,提高產業水平,推動節能減排,控制重金屬污染,實現可持續發展,制訂本規范條件。
納入本規范條件管理的包括從事各種材料電鍍、電鑄、電解加工、刷鍍、化學鍍、熱浸鍍(溶劑法)以及金屬酸洗、拋光(電解拋光和化學拋光)、氧化、磷化、鈍化等企業(車間)及電鍍集中區。
一、產業布局
(一)根據資源、能源狀況和市場需求,科學規劃行業發展。新、改、擴建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項目選址應符合產業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環境功能區劃以及其它相關規劃要求。
(二)在國務院、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重點保護區域不得新建、擴建相關項目,已在上述區域內運營的生產企業應根據區域規劃和保護生態環境的需要,依法逐步退出。
(三)新(擴)建項目應取得主要污染物總量指標,依法通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審批不得開工建設,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經竣工環保驗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產使用。在已有電鍍集中區的地市,新建專業電鍍企業原則上應全部進入電鍍集中區。企業各類污染物(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廠界噪聲)排放標準與處置措施均符合國家和地方環保標準的規定。
二、規模、工藝和裝備
(一)電鍍企業規模必須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1)電鍍生產環節包括清洗槽在內的槽液總量不少于30000升。
(2)電鍍生產年產值在2000萬元以上。
(3)單位作業面積產值不低于1.5萬元/平方米。
(4)作為中間工序的企業自有車間不受規模限制。
(二)企業選用低污染、低排放、低能耗、低水耗、經濟高效的清潔生產工藝,推廣使用《國家重點行業清潔生產技術導向目錄》的成熟技術。無《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淘汰類的生產工藝和本規范條件規定的淘汰落后工藝、裝備和產品(見附件1)。
(三)品種單一、連續性生產的電鍍企業要求自動生產線、半自動生產線達到70%以上。
(四)生產區域地面防腐、防滲、防積液,生產線有槽間收集遺灑鍍液和清洗液裝置。
(五)新(擴)建項目生產線配有多級逆流漂洗、噴淋等節水裝置及槽液回收裝置,槽、罐、管線按“可視、可控”原則布置,并設有相應的防破損、防腐蝕等防護措施。
(六)新(擴)建電鍍項目根據加工零部件的品種、數量等優先選用高效低耗連續式處理設備,并達到電鍍行業清潔生產標準中Ⅱ級指標以上水平。
(七)熱浸鍍企業除應符合(二)、(四)、(五)條的規定外,在企業規模還必須符合以下條款:
(1)生產能力不低于10000噸/年或產值不低于1000萬元/年。
(2)作為中間工序的企業自有車間不受規模限制。
三、資源消耗
(一)電鍍企業(除熱浸鍍企業以外企業)有重金屬和水資源循環利用設施。
(1)鍍銅、鍍鎳、鍍硬鉻以及鍍貴金屬等生產線配備工藝技術成熟的帶出液回收槽等回收設施。
(2)電鍍企業單位產品每次清洗取水量不超過0.04噸/平方米,水的重復利用率在30%以上。
(二)熱浸鍍企業
(1)鋅鍋采用電、天然氣、冷煤氣等清潔能源加熱。能源消耗應低于35公斤標煤/噸產品。
(2)現有企業生產用新鮮水消耗量應低于0.2噸/噸產品,新建企業應低于0.1噸/噸產品。
(3)現有企業鋅利用率應高于70%,新建企業鋅有效利用率應高于75%。
(4)現有企業鹽酸消耗量應低于30公斤/噸產品,新建企業鹽酸消耗量應低于25公斤/噸產品。
四、環境保護
(一)企業符合環保法律法規要求,依法獲得排污許可證,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定期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并通過評估驗收
(二)企業有廢氣凈化裝置,廢氣排放符合國家或地方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三)企業有合格廢水處理設施,電鍍企業和擁有電鍍設施企業經處理后的廢水符合國家《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有關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排放的廢水接受公眾監督;其余納入本規范條件的企業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四)企業產生的危險廢物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18597),設置規范的分類收集容器進行分類收集,并按照《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要求,交由有處置相關危險廢物資質的機構處置,鼓勵企業或危險廢物處理機構進行資源再生或再利用。
(五)廠界噪聲應符合《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GB12348)要求。
(六)屬于國家重點監控源的企業應開展自行監測并按照《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自行監測及信息公開辦法(試行)》(環發[2014] 81號)要求,在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的平臺上及時發布自行監測信息。
五、安全、職業衛生
(一)企業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有健全的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具備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職業衛生防護條件。
(二)有健全的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
(三)企業有職業病防護設施,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定期開展職業衛生檢查。企業每年組織有毒有害崗位職工體檢,體檢覆蓋率達到100%。
(四)新(擴)建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五)企業應制定突發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報備。
(六)企業定期對員工進行安全和職業衛生教育。
六、人員素質
生產、廢水處理等崗位員工經專業技能培訓,獲得行業培訓機構頒發的合格證書。特殊崗位操作人員取得相關工種職業技能鑒定等級證書,持證上崗。企業有中級及以上職稱的技術管理人員。
七、電鍍集中區(電鍍定點基地)
電鍍集中區是由政府或行業規劃倡導,電鍍及相關服務企業集聚,污染物集中治理和綜合利用的工業園區。
(一)電鍍集中區規劃建設符合本地區的產業布局,具備園區規劃、建設標準、入園條件、園區管理、污染防治,配套服務等功能。
(二)電鍍集中區除應符合本條件第一至六條中關于電鍍企業的規定外,還應根據本區域特點構建循環產業鏈,實現產業間、企業間首尾相連、環環相扣、物料循環,實現水資源減量化和循環利用、能源節約和梯級利用以及材料節約和資源化利用,促進廢物排放的減量化、再利用和資源化,以及危險廢物的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
(三)入駐電鍍企業不少于階段規劃的60%。
(四)電鍍集中區具備獨立檢測分析廢水中主要污染物的條件,安裝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
(五)電鍍集中區對企業排放廢氣中主要污染物實施監測。
(六)電鍍集中區應建設統一的集中供熱設施,限期淘汰集中區內企業燃煤鍋爐。
(七)電鍍集中區內電鍍加工企業按照一般電鍍企業規范條件進行申報。
八、監督管理
(一)電鍍企業(電鍍集中區)按照本規范條件自愿申請規范公告,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規范條件公告申請的初步審查工作,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審核,對符合規范條件的企業予以公示,并以公告的形式向社會發布。
(二)地方各級工業主管部門每年對本地區已獲公告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公告企業進行抽查,鼓勵社會各界對公告企業進行監督。
(三)有關行業協會要宣傳國家產業政策,加強行業自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行業監督、管理工作。
(四)電鍍行業規范條件公告管理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九、附則
(一)本規范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臺灣、香港、澳門地區除外)所有電鍍企業(含專業電鍍廠、各企業中的電鍍和熱浸鍍車間、熱浸鍍企業)及電鍍集中區。
(二)本規范條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政策重新修訂時,按修訂后的版本執行。
(三)本規范條件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四)本規范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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