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如何辦理《排污許可證》排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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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哪些企業須辦理《排污許可證》,應該如何辦理?
有污染治理設施的企業須辦理《排污許可證》,在《建設項目環保審批意見》內容中環保局會以條文明確。 企業在試生產3個月內,須向所在地環保部門提交《排污申請表》,并同時委托當地環境監測中心站進行監測驗收,憑合格的《監測驗收報告》到環保部門辦理《排污許可證》。
排污許可證
排污許可證制度是指凡是需要向環境排放各種污染物的單位或個人,都必須事先向環境保護部門辦理申領排污許可證手續,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后獲得排污許可證后方能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制度排水許可證。
實施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后,容許排污權交易是國內環保制度的重大創新。排污單位經治理或產業(包括產品)調整,其實際排放物總量低于所核準的允許排放污染物總量部分,經環保部門批準,允許進行有償轉讓。但是,由于在現行的管理安排中,采取的是由政府征收排污費的制度,是一種非市場化的配額辦法,而不是使用市場交易的方式。所以從國內的情況來看,將排污權的交易具體化為一項可以操作的制度安排,并加以實際實施,需要在運行機制上進行探索。2001 年9月,亞洲開發銀行資助的“二氧化硫排污交易制”在山西省太原市26 家企業試點,首開國內排污權交易之先河。
一、辦理排污許可建設單位需提供的材料(各地不一)
1、有關環保合法的手續。新建企業和有新建項目的企業需提供環評報告和“三同時”驗收材料;2000年以前建成的企業需提供“一控雙達標”驗收報告。
2、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一式2—4份。我市列入省163家重點污染企業的19家企業需填寫申請表4份(名單見附件1);市屬企業填寫2份;市屬以下企業填寫3份(填表的具體要求及格式見范本)。
3、企業有關情況說明。包括生產情況(產品、產量、水耗、能耗、排污情況等),生產工藝及示意圖,各產品的生產周期、排污節點及排放規律,清潔生產水平,企業上年環保工作情況、存在問題及下年工作計劃。
4、有效的排污許可證監測報告1份。重點行業及重點企業需提供當年的監測報告,其他企業可提供上年的監測報告。排污許可證監測須由企業向污控處或縣、區環保局申請,由污控處或縣、區環保局委托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監測;市環境監測中心站經后制定監測方案,經市局污控處審核同意后,監測部門按照監測方案進行監測。
5、有效的排污申報登記表1份。排污單位須如實填寫向當地環保部門進行排污申報。排污單位提交的申報數據經監察支隊審核認可后,方合法有效。
二、企業提出申請
市屬以下企業報送當地環保局初審,市屬及市屬以上企業直接報污控處審核。
三、環保部門審核、發證
對于市屬以下企業,縣(市、區)環保局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有效的監測報告、及該企業的環保表現,簽署初審意見,核定污染物排放量,并將初審意見及排污單位的一式3份報送;對于市及市屬以上企業,市環保局直接審核監測數據、申報數據,必要時現場核查的方式對市屬及以下企業審核、發證;對于省重點污染企業,市環保局簽署審核意見后,由企業報送省局審批。
具體到各省市縣略有不同,詳細請咨詢當地環保部門。
排污許可是世界各國通行的環境管理制度,是企業環境守法的依據、政府環境執法的工具、社會監督護法的平臺,對控制和減少污染排放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排污許可制度的頂層設計中,未來要以排污許可制度為核心,整合環境影響評價、污染物排放標準、總量控制、排污權交易、排污收費等環境管理制度,建立統一的固定源環境管理平臺,實現排污企業在建設、生產、關閉等生命周期不同階段的全過程管理。此前不少地方也有排污許可,但不少情況下淪為一紙空文。這就要求排污許可制度需要重新設計。
排污許可的理想狀況是在前面可以銜接環評、三同時和驗收等制度,后面可以銜接達標排放、總量控制、排污收費、排污權交易、環境執法、綠色信貸等制度。排污許可將實行一企一證、綜合管理。統籌考慮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固體廢棄物等要素,簡化行政審批程序和審批流程,實現“一窗口”對外、“一站式”服務,提高政府環境管理效能。
根據《廣東省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省府令第199號)第二條規定: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有下列排放污染物行為的排污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
1、排放大氣污染物的;
2、排放工業廢水、醫療污水以及含重金屬、病原體等有毒有害物質的其他廢水和污水的;
3、在城鎮、工業園區或者開發區等運營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
4、經營規模化畜禽養殖場的;
5、其他依法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的行為。
傾倒固體廢物,種植業、非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排放污染物,機動車、鐵路機車、船舶、航空器等移動污染源排放污染物,居民排放污染物,以及核設施與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項目中有放射性和電磁輻射排放,不適用本辦法。
窗口辦理流程:1、申請人提交有關資料。2、窗口收集并審核資料。3、符合受理條件的,打印受理回執;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現場退件并告知。4、分發相關業務科室處理。5、短信告知領取批復。
排污許可證是合法排污的前提,所有排污企業都需要做好排污許可證手續,不然就可能面臨嚴重的處罰了!
工具/原料
營業執照
組織機構代碼證
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變更與年審表
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表》;
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
項目竣工驗收批復
申請年度及上年度兩年的污染物排放監測報告
排放口登記證
廢水、廢氣達不到標準的單位應提交達標治理計劃
環保中隊出具企業辦理排污許可證現場檢查表(申請換證)
方法/步驟
1 做好環評,在企業開工之前應該做好環評,環評分為登記表,報告表,報告書。企業要按自己的情況申請
排污許可證如何辦理
2 做好環保工程,一般企業的環保工程分為噪音處理,廢水處理,廢氣處理。當然部分企業還有危廢的處理。
排污許可證如何辦理
3 環保驗收,做好環保工程就可以請環保局的過來驗收了
4 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表》通過驗收后,就可以提交上文資料并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表》
一、許可事項
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的許可。
二、許可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七條;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條、第十五條;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二條;
(五)《重慶市環境保護條例》第三十四條;
(六)《重慶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三、實施機關
重慶市及各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四、許可憑證
(一)《重慶市排放污染物許可證》;
(二)《重慶市排放污染物(臨時)許可證》。
五、許可條件
(一)核發《重慶市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的條件
排放污染物未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并符合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管理規定的,核發排污許可證;
(二)核發《重慶市排放污染物(臨時)許可證》的條件
1、建設項目經批準投入試生產的;
2、排放的污染物雖然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但符合產業政策且所涉及的有關區域的污染物排放總量尚未突破核定指標的;
3、排放不能回收利用的可燃性氣體的;
4、因生產工藝要求或特殊需要在夜間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勘探、施工、裝修、裝卸等作業的。
在限期治理污染防治設施試運行期間,因水污染物處理工藝調試等原因不可避免超標或者超總量排放水污染物的,可核發《重慶市排放污染物(臨時)許可證》,對排放水污染物的其他情況,不予核發《重慶市排放污染物(臨時)許可證》。
六、需提交的材料
申領排放污染物許可證(臨時許可證)的單位,應按規定填報《重慶市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申請表》,并附以下材料(所有材料一式二份):
(一)排污許可申領現場檢查意見;
(二)排污口規整的證明文件;
(三)近一年內反映申請單位的排污狀況監測報告;
(四)廠區平面圖及其電子版本;
(五)管網總圖(標明污染物走向及排放口位置)及其電子版本;
(六)在線監測(監控)裝置聯網比對驗收文件(環保部門未要求安裝的可不提供);
(七)突發環境事故應急預案(小型三產業排污申報、建筑施工噪聲申報可不提供);
(八)《工商營業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申請變更許可證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還應提供變更申請文件,其中持臨時許可證的單位,申請變更為許可證的,還應提交污染治理工程或環保整改措施的驗收文件。
有效期滿需繼續排污的單位,應當在有效期滿前30日按照本規定重新申領排污許可證。
七、許可程序和時限
(一)程序
1、申請
(1)屬于市環保局核發的,申請人將所需材料提交市環保局接件大廳(夜間施工排放噪聲污染的許可須在連續施工4日前);
(2)屬區縣(自治縣)環保局或市環保局經開區、高新區分局核發的,將申報所需材料提交區縣(自治縣)政務大廳或區縣(自治縣)環保局(或市環保局經開區、高新區分局)。
2、受理
接件大廳工作人員對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并分別作如下處理: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2)申請事項不屬于本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告知申請人當場更正;
(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5)申請事項屬于本局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局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許可申請。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局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3、審查
按照許可條件對申辦材料進行實質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4、決定
符合相應條件的,頒發《重慶市排放污染物許可證》或《重慶市排放污染物(臨時)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領取《重慶市排放污染物許可證》或《重慶市排放污染物(臨時)許可證》時,應將原有《重慶市排放污染物許可證》或《重慶市排放污染物(臨時)許可證》交回。
(二)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夜間施工排放噪聲污染的許可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八、許可收費
無許可收費。
九、辦理結果和公開的方式
辦理結果由接件大廳通知申請人簽收并在重慶市環保局政府公眾網站上公布。
十、監督管理
(一)排污許可證持有人應當在生產場所的醒目位置懸掛或者張貼排污許可證,接受環保部門的監督管理。
(二)市監察局駐市環保局監察室負責對行政許可實施過程進行監察。
說明:排污許可證中涉及固體廢物的內容僅作為申報登記管理。
來源:彭水縣環保局
申請《排污許可證》需提交的材料
(1)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申請表(2份);
(2)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
(3)新辦證:環評批復及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文件,
換證:原排污許可證原件
(4)新辦證: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表),
換證:排污許可證監測報告;
(5)《河北省排污許可技術報告》原件;
(6)按要求應當安裝在線監測設備的,提交驗收材料(或聯網證明)
辦理排污許可證所需資料
三、《排污許可證》核發,法定時限:自收到排污許可申請之日起30日內;承諾時限:自收到排污許可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
1、《臨時排污許可證》發放所需提供的資料:
(1)項目“環評”批復文件和排污許可證核發申請各1份;
(2)“三同時”未驗收的試生產項目提供已獲批準的試生產報告;
(3)項目總量控制指標文件或監督性監測報告;
(4)服務行業和建筑施工行業的提供該項目的“環評”審批文件和排污許可證核發申請(含使用的設施、設備的種類,用煤、用水、用氣的數量及生產時間等)。
(6)排污許可證審批表(到我局拷電子檔)
2、正式《排污許可證》發放所需提供的資料:
(1)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或重新審核同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2)污染防治設施經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的文件;
(3)有維持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的管理制度和技術能力(管理制度和工作人員資料)。設施委托運行的,運行單位應取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
(4)有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案和設施、裝備;
(5)排放污染物滿足環保行政主管部門驗收的要求(監測報告和總量控制指標文件);
(6)排污許可證審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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