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3 回用水原水水質,應通過調研、取樣分析測試或參照同類型工廠予以確定。若缺乏資料,可參照表11。
7.1.4 根據回用水質要求,回用水處理工藝可選用活性炭吸附、離子交換、微濾、陶瓷膜、超濾、反滲透和膜生物反應器等深度處理單元及其組合。
7.1.5 回用水系統工藝設計可參照GB 50335和GB 50336的相關規定。
7.2 回用水用途和水質要求
7.2.1 回用水的回用應以本廠為主,廠外區域為輔。
7.2.2 回用水用作廠區沖洗地面、沖廁、沖洗車輛、綠化、建筑施工等時,其水質應符合GB/T 18920、CJ 25.1的規定。
7.2.3 回用水用于工藝用水時,可以直接使用,也可以摻一定比例新鮮水使用,使用前應先進行實驗,保證色牢度等質量指標滿足要求時,才能正式回用。
7.2.4 回用水用作漂洗生產用水時,其水質應符合漂洗生產用水水質要求。生產企業無特殊要求時,可參照表12確定水質。
7.2.5 回用水用作染色生產用水時,其水質應符合染色生產用水水質要求。生產企業無特殊要求時,可參照表13確定水質。
7.2.6 回用水不宜用于退漿、煮練、染色和漂洗等工序的最后一道漂洗。
7.2.7 回用水同時作多種用途時,其水質應按最高水質標準確定。個別水量較小、水質要求更高的用水,宜單獨進行深度處理,以達到用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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