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開作坊電鍍啤酒開,并雇傭三人幫助,在生產過程中隨意排放電鍍廢水,廢水中重金屬含量超標1160倍。近日,蒼南法院以犯污染環境罪一審判處老板吳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3萬元,判處三名雇員有期徒刑八個月至十個月不等并處罰金。
經審理查明,3月18日以來,被告人吳某在龍港鎮無證電鍍加工啤酒開。其選取該鎮龍洲路某廢棄發電廠作為電鍍的場地,并且開工時間從晚上五點開始至凌晨兩點結束,以此來躲避相關部門的檢查。
為擴大生產,吳某先后雇傭了被告人李某、余某、徐某幫助其電鍍加工,電鍍過程中產生的電鍍廢水未經任何處理直接排放到加工點后面的雜地里。3月25日,該電鍍加工點被縣環保局查獲。經對加工點后門排放口處的水樣進行檢測,水樣中重金屬六價鉻的含量超過電鍍污染物排放國家標準的1160倍。
蒼南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等四人在共同犯罪中,吳某系企業主,對電鍍廢水排放起主要作用,應認定為主犯;被告人李某、余某、徐某系雇工,參與電鍍加工時間較短,對電鍍廢水排放僅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予以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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