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
制糖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sugar industry
(征求意見稿)
20××-××-××發布 20××-××-××實施
國 家 環 境 保 護 總 局
發布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目 次
前 言... 2
1 范圍... 3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3
3 術語和定義... 3
4 技術內容... 4
5 污染控制措施... 7
6 標準實施與監督... 8
附錄A.. 9
附錄B.. 9
附錄C.. 9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環境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促進制糖工業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進步,加強制糖企業污染物的排放控制,防治污染,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平衡,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制糖工業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代替GB8978-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準》中制糖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部分;代替GB16297-199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中涉及二氧化硫排放標準部分。
按有關法律規定,本標準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科技標準司提出。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輕工業清潔生產中心、中國糖業協會。
本標準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年××月××日批準。
本標準自20××年××月××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解釋。
制糖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制糖工業(包括甜菜制糖、甘蔗制糖)企業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制糖工業企業的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和固體廢物處理處置管理,以及制糖工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污染控制與管理。
下列標準中的條文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與本標準同效。
GB3097 海水水質標準
GB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18599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GB 6920 水質 pH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 7488 水質 五日生化需氧量的測定 稀釋與接種法
GB 11901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 11914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GB/T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T56-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碘量法
HJ/T57-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 定電位電解法
當上述標準被修訂時,應使用其最新版本。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制糖工業廢水
指制糖過程中排放的廢水,包括生產廢水、外排的直接冷卻水和與工業廢水混排的廠區生活廢水,不包括外排的間接冷卻水(清污不分流的間接冷卻水應計算在內)。
3.2 甘蔗制糖
指以甘蔗的蔗莖為原料,通過物理和化學的方法,去除雜質、提取出含高純度蔗糖的食糖成品的過程。
3.3 甜菜制糖
指以甜菜的塊根為原料,通過物理和化學的方法,去除雜質、提取出含高純度蔗糖的食糖成品的過程。
3.4 現有制糖企業
指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建成或批準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制糖企業。
3.5 新建制糖企業
指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批準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新建、改建、擴建制糖企業。
4.1 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4.1.1 制糖工業廢水不得排入GB 3838中Ⅰ、Ⅱ類水域和Ⅲ類水域中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地二級保護區及游泳區以及GB 3097中一類海域。排入GB 3838中Ⅲ、Ⅳ、Ⅴ類水域和GB 3097中二、三、四類海域的制糖工業廢水,應執行本標準規定的排放值。
4.1.2 排入城鎮污水處理廠進行二級處理的制糖工業廢水,應達到負責審批該污水處理廠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排放要求。
4.1.3 排放限值
從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現有制糖企業水污染物排放按表1的規定執行,從2008年1月1日起,其水污染物的排放按表2的規定執行。
從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包括改、擴建)的制糖企業水污染物排放按表2的規定執行。
表1 現有制糖企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適用企業
控制項目 | 甘蔗制糖企業 | 甜菜制糖企業 | ||
濃度 | 噸產品水污染物 最高允許排放量 | 濃度 | 噸產品水污染物 最高允許排放量 | |
mg/L | kg/t糖 | mg/L | kg/t糖 | |
CODCr | 150 | 10.2 | 200 | 8.0 |
BOD5 | 80 | 5.4 | 120 | 4.8 |
SS | 120 | 8.2 | 150 | 6.0 |
pH | 6.0~9.0 | 6.0~9.0 |
表2 新建制糖企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適用企業
控制項目 | 甘蔗制糖企業 | 甜菜制糖企業 | ||
濃度 | 噸產品水污染物 最高允許排放量 | 濃度 | 噸產品水污染物 最高允許排放量 | |
mg/L | kg/t糖 | mg/L | kg/t糖 | |
CODCr | 100 | 5.1 | 150 | 4.8 |
BOD5 | 30 | 1.5 | 80 | 2.6 |
SS | 70 | 3.6 | 100 | 3.2 |
pH | 6.0~9.0 | 6.0~9.0 |
4.1.3.1 設有綜合利用車間(或分廠)的制糖企業,其綜合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單獨排放,執行相應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如沒有行業標準,執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同一排放口排放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類別的污水,其濃度標準執行本標準規定的排放限值;混合廢水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量按附錄A的計算。
4.1.3.2 噸產品水污染物排放量的計算參見附錄B。
4.1.4 采樣與監測
4.1.4.1 采樣點
采樣點設在制糖廢水處理設施(包括氧化塘)排放口。
在排放口必須設置永久性排污口標志、污水水量計量裝置和污水比例采樣裝置。
4.1.4.2 采樣頻率
采樣頻率按廢水處理裝置的排水周期確定。在一個排水周期內,采樣次數不得少于4次。
4.1.4.3 產品產量的統計
產品產量以年報表為準,計算單位產品(噸)的污染物排放量。
4.1.4.4 分析方法
本標準采用的分析方法按表3執行。
表3 水污染物分析方法
序號 | 控制項目 | 測定方法 | 方法來源 |
1 | pH值 | 玻璃電極法 | GB 6920 |
2 |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 稀釋與接種法 | GB 7488 |
3 | 懸浮物(SS) | 重量法 | GB 11901 |
4 | 化學需氧量(CODcr) | 重鉻酸鹽法 | GB 11914 |
4.2 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4.2.1 凡是發生有害氣體的作業點,必須設立局部排風裝置。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米。排氣筒高度除執行本規定外,還應高于周圍200米半徑范圍內的建筑物5米以上。不能達到要求的排氣筒,其大氣污染物排放應加嚴控制。排放限值按附錄C計算。
4.2.2 排放限值
現有企業、新建(改、擴建)企業執行相同標準。從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制糖企業大氣污染物的排放執行表4的規定。
表4 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控制 項目 | 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mg/Nm3 | SO2排放量 kg/t硫磺(以S計) | 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 | |
監控點 | 濃度(mg/m3) | |||
二氧 化硫 | 200 | 3 | 周界外濃度最高點 | 0.40 |
4.2.3 采樣與監測
4.2.3.1 布點
二氧化硫排放點為硫熏器SO2排氣筒,具體監測的采樣點數目及采樣點位置的設置,按《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執行。
4.2.3.2 采樣時間和頻次
排氣筒的排放為連續排放時,在1小時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4個樣品,計算其平均值。
排氣筒的排放為間斷性排放時,排放時間小于1小時的,應在排放時段內實行連續采樣或以等時間間隔采集2-4個樣品,并計平均值;排放時間大于1小時,則在1小時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4個樣品,計算其平均值。
4.2.3.3 采樣方法
污染物的采樣方法以及排氣量的測定按《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規定的有關要求執行。
4.2.3.4 分析方法
本標準采用的測定方法按表5執行。
表5 大氣污染物項目監測分析方法
序號 | 控制項目 | 測定方法 | 方法來源 |
1 | SO2 | 定電位電解法 碘量法 | HJ/T 57-2000 HJ/T 56-2000 |
4.3 固體廢物處理處置規定
制糖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糖蜜、蔗渣、濾泥和污水處理過程中產生的污泥,有條件的企業,必須自己利用或無害化處理;沒有條件的企業,必須送到有能力有資質的利用企業或處理企業進行利用或處理。
廢物利用不得產生二次污染,廢物無害化處理應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的規定。
5.1 甜菜制糖企業應在流送洗滌工序后設置輻流沉淀池,對流洗水進行沉淀泥沙后循環利用。
5.2 甜菜制糖企業應建立封閉式壓粕水回收系統,回收糖分后循環利用。
5.3 制糖企業應設計合理的冷卻水循環系統,通過滅菌措施后,循環利用冷卻水。
5.4 嚴禁濕法排濾泥。
5.5 推廣無濾布真空吸濾機,逐步淘汰板框壓濾機。
5.6 應在硫熏車間設置二氧化硫吸收裝置,對生產不正常情況下溢出的二氧化硫進行吸收。
6.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執行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不能保證達到環境功能要求時,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并報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制糖企業混合廢水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量(Q混合)采用如下方法計算。
Q混合 =
式中: Q混合——混合廢水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量,kg/a;
Qi——不同工業的單位產品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量,kg/t(產品);
Yi——某種工業產品產量(t/a,以年計)。
制糖工業噸產品水污染物排放量按下式計算:
L負 = C×Q×10-3
式中: L負——制糖工業噸產品水污染物排放量(單位:kg/t產品);
C——水污染物日平均濃度(單位:mg/L);
Q——噸產品日平均排水量(單位:m3/t產品)。
排氣筒不足15m,SO2排放濃度按下式計算:
C = C0·
式中:C——實際允許排放濃度,mg/Nm3;
C0——最高允許排放濃度,mg/Nm3;
h ——實際排氣筒高度,m;
h0——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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