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防止和控制海水水質污染,保障人體健康,保護海洋生物資源,保持生態平衡,保證海洋的合理開發利用而制訂。 1 海水水質的分類與標準 1.1 按照海水的用途,海水水質要求分為三類: a.第一類適用于保護海洋生物資源和人類的安全利用(包括鹽場、食品加工、海水淡化、漁業和海水養殖等用水),以及海上自然保護區。 b.第二類適用于海水浴場及風景游覽區。 c.第三類適用于一般工業用水、港口水域和海洋開發作業區等。 1.2 各類海水水質標準列于表1和表2。 1 海水水質要求 第 一 類 | 第 二 類 | 第 三 類 | 懸浮物質 | 人為造成增加的量不得超過10毫克/升 | 人為造成增加的量不得超過50毫克/升 | 人為造成增加的量不得超過150毫克/升 | 色、臭、味 | 海水及海產品無異色、異臭、異味 | 海水無異色、異臭、異味 | 懸浮物質 | 水面不得出現油膜、浮沫和其他雜質 | 水面不得出現明顯的油膜、浮沫和其他雜質 | pH | 7.5~8.4 | 7.3~8.8 | 6.5~9.0 | 化學耗氧量 | <3毫克/升 | <4毫克/升 | <5毫克/升 | 溶解氧 | 任何時候不低于5毫克/升 | 任何時候不低于4毫克/升 | 任何時候不低于3毫克/升 | 水 溫 | 不超過當地、當時水溫4℃ | - | 大腸菌群 | 不超過10000個/升(供人生食的貝類養殖水質不超過700個/升) | 病 原 體 | 含有病原體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須經過嚴格消毒處理,消滅病原體后,方可排放 | 底 質 | 砂石等表面的淤積物不得妨礙種苗的附著生長 | 溶出的成分應保證海水水質符合表1、表2的要求 | 有害物質 | 應符合表2規定的最高容許濃度要求 | 表2 海水中有害物質最高容許濃度 序 號 | 項目名稱 | 最高容許濃度,毫克/升 | 第一類 | 第二類 | 第三類 | 1 | 汞 | 0.0005 | 0.0010 | 0.0010 | 2 | 鎘 | 0.005 | 0.010 | 0.010 | 3 | 鉛 | 0.05 | 0.10 | 0.10 | 4 | 總 鉻 | 0.10 | 0.50 | 0.50 | 5 | 砷 | 0.05 | 0.10 | 0.10 | 6 | 銅 | 0.01 | 0.10 | 0.10 | 7 | 鋅 | 0.10 | 1.00 | 1.00 | 8 | 硒 | 0.01 | 0.02 | 0.03 | 9 | 油 類 | 0.05 | 0.10 | 0.50 | 10 | 氰化物 | 0.02 | 0.10 | 0.50 | 11 | 硫化物 | 按 溶 解 氧 計 | 12 | 揮發性酚 | 0.005 | 0.010 | 0.050 | 13 | 有機氯農藥 | 0.001 | 0.020 | 0.040 | 14 | 無機氮 | 0.10 | 0.20 | 0.30 | 15 | 無機磷 | 0.015 | 0.030 | 0.045 | 注 無機氮和無機磷為防止暖流內灣海域產生"赤潮"的限制值;海水中放射性物質應符合GBJ8-74《放射防護規定》中露天水源的限制濃度。 2 防護規定與措施 2.1 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機構,按照海洋環境保護的需要,規定保護的水域范圍及其水質類型。 2.2 工業廢水、生活污水和其他有達廢棄物,禁止直接排入規定的風景游覽區、海水浴區、自然保護區和水產養殖場水域。在其他海域排放污染物時必須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2.3 在沿海和海上選擇排污地點和確定排放條件時,應考慮與規定保護的海域位置的特點、地形、水文條件和盛行風向及其他自然條件。 3 監督與執行 3.1 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機構負責監督本標準的執行。 3.2 本標準的各項海水水質指標的監測,按《海洋污染調查暫行規范》規定的方法進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