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機關:國家環境保護局
頒布時間:1995-05-11
實施時間:1995-05-11
修訂時間:
發文文號:國家環境保護局令第16號
時效性:有效
《 環境監理人員行為規范》于1995年4月24日經國家環境保護局局務會議通過。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宣傳并認真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標準。
二、熱愛環境監理工作,敬業進取,忠于職守,鉆研業務,精益求精。
三、遵守社會公德,舉止文明,儀表端正,堅持原則,以理服人。
四、秉公執法,不越權,不瀆職,廉潔自律,不徇私情,做到:
1、不收受被監理單位的禮品、禮金或有價證券;
2、不接受被監理單位的宴請;
3、不參加被監理單位邀請的營業性歌舞丨廳等娛樂活動;
4、不參與被監理單位或個人的營銷活動。
五、在現場監理時,遵守環境監理工作程序,做到:
1、佩帶“中國環境監理”證章,出示“中國環境監理證”,持證上崗;
2、執行任務須二人以上,向被監理單位說明來意,公開監理結果和收費、處罰的依據,注意現場勘驗和取證,妥善保管有關資料;
3、制止環境違法行為,遇有環境污染的緊急情況,立即采取應急措施;
4、執行現場監理報告制度;
5、為被監理單位保守技術與業務秘密。
六、在收排污費時,嚴格執行排污費征收政策、規定和標準,做到:
1、不得提高或降低標準亂收費;
2、不得擅自減、免、緩征排污費;
3、不得挪用、亂用排污費。
七、在查處環境事故和糾紛時,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到:
1、對群眾來信來訪逐一登記、立案,妥善處理并及時回復;
2、對群眾有關環境問題的檢舉或控告,認真核實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3、對環境事故和糾紛的查處,應在規定時限內完成;
4、執行污染事故報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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